职工发生工伤后
	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
	
	那么,你知道
	共享用工、外派借调、转包分包……
	这种特殊情况下
	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?
	这篇带你了解
	
		01
	
	
		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
	
	
		
	
	
		
	
	
		职工(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)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,
	
	
		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	
	
		
	
	
		职工发生工伤,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
	
	
		
	
	
		02
	
	
		共享用工
	
	
		
	
	
		
	
	
		
	
	
		原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共享用工,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,
	
	
		原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,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。
	
	
		
	
	
		03
	
	
		借调工作
	
	
		
	
	
		
	
	
		
	
	
		职工被用人单位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,
	
	
		原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,
	
	
		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。
	
	
		
	
	
		04
	
	
		转包分包
	
	
		
	
	
		
	
	
		
	
	
		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、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,
	
	
		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,
	
	
		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
	
	
		
	
	
		1
	
	
		也就是说,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,
	
	
		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,发生工伤事故,
	
	
		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;
	
	
		2
	
	
		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,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,
	
	
		发生工伤事故的,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。
	
	
		
	
	
		
	
	
		05
	
	
		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
	
	
		
	
	
		
	
	
		
	
	
		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,
	
	
		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的,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;
	
	
		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,
	
	
		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。
	
	
		
	
	
		06
	
	
		单位破产
	
	
		
	
	
		
	
	
		 
	
	
		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,
	
	
		企业破产的,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。
	
	
		
	
	
		具体来说,
	
	
		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,
	
	
		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
	
	
		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(趸缴)工伤保险费的费用,
	
	
		列入第一顺序清偿。
	
	
		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,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,
	
	
		应当由企业负担,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。